“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那么,過渡期間,什么樣的收入能按照“通知”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對這些最受關注的問題,廈門稅務給出了官方回答:
01
過渡期間,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答:
?按照過渡期安排,對于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工薪所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每月收入額(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等)-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基本減除費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基本減除費用為5000元/月,“通知”規(guī)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如下:
注:納稅人在過渡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扣除個稅新法規(guī)定的子女教育、贍養(yǎng)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費用。
舉例說明:
中國居民李某2018年10月應發(fā)工資12000元。
扣除當月基本醫(yī)療、養(yǎng)老、失業(yè)保險個人負擔部分支出2000元后,李某10月份實際到手工資10000元。
則李某10月份取得的工資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本月工資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2000-2000-5000=5000元。
(2)本月工資應納稅額=本月工資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5000×10%-210=290元。
?對于納稅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稅法規(guī)定,計算應納稅款。
背景知識:
專項扣除:是對稅法允許扣除的由個人負擔的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和失業(yè)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簡稱“三險一金”)進行歸納后,新增加的一個概念。
專項附加扣除:是對個稅新法所規(guī)定的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等六項附加扣除費用的統稱。
基本減除費用:是最為基礎的一項生計扣除,全員適用,考慮了個人基本生活支出情況,設置定額的扣除標準,稅法修改前為3500元/月,修改后為5000元/月。
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基本減除費用之外,由國務院決定以扣除方式減少納稅的優(yōu)惠政策規(guī)定。如稅優(yōu)商業(yè)健康險、稅收遞延型養(yǎng)老保險等。
02
什么時候取得的工薪所得能按照“通知”規(guī)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
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通知”規(guī)定的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新稅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和舊稅率表。
也就是說:
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資的,無論屬于哪個月的勞動所得,都按照“通知”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如:
王某2018年8月份在單位工作,到了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份的工錢。
那么王某10月份拿到了8月份的工錢也應該按照個稅新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背景知識:
勞動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工作的月份。
納稅人在哪幾個月工作,那么工作的這幾個月就分別是每月工資的勞動所屬期。
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單位工作了一個月,那么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這筆工錢的勞動所屬期。
稅款所屬期:指的是納稅人領取工資的月份,納稅人在哪一個月拿到工資,那么拿到工資的這個月就是稅款所屬期。
王某在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的勞動工資,那么該筆工資的稅款所屬期就是2018年10月。
新舊稅法的執(zhí)行時間,是以工資的稅款所屬期進行劃分,而不是以勞動所屬期來劃分。
03
有的單位把本來該在2018年9月底發(fā)的工資,拖到10月份和正常工資一起發(fā),那么10月份拿到的這兩筆工資能不能分開作為兩個月工資計算稅款呢?
答:
納稅人2018年10月計稅工資為扣繳單位于10月1日-30日期間發(fā)放的全部工資。
無論扣繳單位10月期間實際發(fā)放的是8月、9月或10月的應發(fā)工資,
亦或是10月內分次發(fā)放的國慶節(jié)節(jié)日補貼,
只要是10月1日-30日期間實際發(fā)放的,都應合并作為10月份工薪所得。
可以按照個稅新法過渡期的基本減除費用和按月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過雖然能適用個稅新法,
但因為合并后只能扣除一個5000元基本減除費用,
因此,相比單位9月份、10月份各自按月正常發(fā)放工資的做法,
將9月底應發(fā)工資推遲到10月份發(fā)放的方法,減少了9月份應發(fā)工資原本可以享受的3500元基本減除費用扣除,不一定劃算喔。
04
納稅人取得工資薪金后,什么時候申報納稅?
答:
按規(guī)定,單位或納稅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或者拿到錢的次月15號前申報納稅。
例如王某2018年9月5號拿到工資,那么單位就應該在10月15號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這筆工資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部分誤將工資勞動所屬月份做為稅款所屬期。
長期“提前”辦理申報的扣繳單位。
比如單位9月發(fā)了員工8月勞動期的工資。
稅款所屬期本應是9月,申報期在10月。
但因為誤將稅款所屬期認定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報期內就辦理了扣繳申報。
如果想在10月申報期內改回正確的申報做法,可以在10月份申報期內,對稅款所屬期9月進行一次零申報。
并自11月申報期起恢復正常申報(即到了11月份再申報稅款所屬期(工資發(fā)放時間)為10月的個人所得稅)。
05
我們單位當月發(fā)的工資當月報稅,10月份在扣繳客戶端軟件申報時,如果發(fā)現系統的工薪所得費用減除標準仍然是3500元,是不是稅務局的軟件沒有更新?
答:
當月發(fā)放的工資,應在發(fā)放的次月15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因此2018年10月為扣繳單位9月實發(fā)工資的稅款申報期。
此時,扣繳客戶端軟件默認申報表的稅款所屬期為9月。
按照“通知”規(guī)定,該所得仍應按修改前的稅法計算繳納稅款,基本減除費用為3500元。
如果扣繳單位需要在10月份申報期內,提前申報當月發(fā)放工資(稅款所屬期為10月)的稅款。
則應在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期更改設置為10月,這樣客戶端軟件就能按照“通知”規(guī)定計算個人所得稅了。
06
我在10月份拿到了工資,如果工資單上扣掉的稅款仍然是按照舊稅法計算的稅款,可能是什么原因導致的?
答:
部分單位財務人員在發(fā)放當月工資薪金的同時申報上個月已發(fā)工資的個稅。
也就是說工資單上領到的是這個月的工資,交的是上個月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該單位員工10月份工資單上所體現的個人所得稅額,可能對應的是上個月(9月份)收入所應納的稅款。
納稅人如果發(fā)現10月份工資單上還是按照舊稅法計算稅款,可以先向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經辦人員咨詢。
看看是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
如果工資單上的稅款確實對應的10月份收入,單位又不愿意改正的,納稅人可以向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反映。
主管稅務機關將在調查核實情況后,給予糾正。
07
單位如果已經做了錯誤申報,怎么辦?
答:
扣繳單位或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已申報個稅。
但因填報錯誤,需要更正申報的,可通過以下方法之一更正申報表:
第一種方法: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更正申報
前次申報通過客戶端提交申報表的扣繳單位,本次更正申報時,可以通過扣繳客戶端的“申報更正”功能,更正申報表。
不過扣繳客戶端不能受理超過當前稅款所屬期六個月以上的申報表更正,扣繳單位如果屬于此類情況,只能采用第二種方法辦理。
第二種方法:上門更正申報
扣繳單位可以填報紙質申報表(加蓋公章)或電子模板,以及更正申報原因的說明,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窗口辦理更正申報。
08
過渡期間,采用查賬方式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答:
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了:
獨資合伙企業(yè)經營者、取得其他經營執(zhí)照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yè)、手工業(yè)、建筑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商業(yè)、飲食業(yè)、服務業(yè)、修理業(yè)以及其他行業(yè)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過渡期間,查賬方式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如下:
(一)月預繳稅額的計算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累計利潤總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合伙企業(yè)合伙人分配比例-投資者減除費用。
其中投資者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3500+稅法修改后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稅延養(yǎng)老保險等其他扣除費用;
月度預繳稅額=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稅法修改后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本年已預繳稅額。
其中:
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前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稅法修改后的經營期應預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后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后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上述稅率及速算扣除數適用“通知”規(guī)定的稅率表
舉例如下:
某個體工商業(yè)戶1-10月生產經營利潤86500元,其中:
1-9月份生產經營利潤76500元,預繳5250元,其10月份應繳個人所得稅多少?
10月份應納稅款計稅如下: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86500-3500×9-5000×1=50000元
10月1日以前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前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0×20%-3750)×9 ÷10 =5625元。
10月1日以后應納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數)×10月1日以后實際經營月份數÷累計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0×10%-1500)×1 ÷10 =350元。
則該戶10月份稅款所屬期應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前稅額+應納10月1日以后稅額-1-9月已納稅額=5625+350-5250=722元。
(二)2018年度匯算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合伙企業(yè)合伙人分配比例-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投資者減除費用。
其中投資者減除費用=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3500+稅法修改后實際經營月份數×5000;
年度匯算應納稅額=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稅法修改后的經營期應繳稅額-本年已預繳稅額。
其中:
稅法修改前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前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前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稅法修改后的經營期應繳稅額=(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適用稅率-稅法修改后適用的速算扣除數)×稅法修改后實際經營月份數÷本年實際經營總月份數
上述稅率及速算扣除數與前述“通知”規(guī)定的稅率表一致。
舉例如下:
假設上述個體工商業(yè)戶2018年1-12月生產經營利潤116500元。
已預繳個人所得稅7500元,全年匯算清繳應繳多少個人所得稅(不考慮年度納稅調整因素)?
匯算清繳應納稅款計稅如下:
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16500-3500×9-5000×3=70000元
應納前三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前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數)×前三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70000×30%-9750)×9÷12=8437.5元
應納第四季度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稅率-稅法修改后規(guī)定的速算扣除數)×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數÷全年實際經營月份數
=(70000×10%-1500)×3÷12=1375元。
匯算清繳補稅額=應納前三季度稅額+應納第四季度稅額-累計已繳稅額=8437.5+1375-7500=2312.5元。